全球氣候行動新引擎:碳權交易與 COP29 的啟示
碳權交易作為全球應對氣候變遷的重要手段,在第 29 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9)上再度成為焦點。《巴黎協定》第 6.4 條的決議通過,標誌著全球碳市場規範的落地,也為碳權交易創造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無論是強制性碳市場還是自願性碳市場,碳權的核心在於將碳排放的環境成本內化,激勵企業與國家採取積極的減排行動。隨著全球對氣候行動的需求增強,碳權不僅成為政策和市場的重要工具,也為實現淨零目標奠定了基礎。
碳權的兩種形式
碳權(Carbon Credits),又稱為碳排放權,主要分為兩種形式:強制性碳市場碳權與自願性碳市場碳權。是一種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交易工具,旨在透過市場機制來減少全球的碳排放。每一單位的碳權通常代表一噸二氧化碳或等效溫室氣體的排放量。
碳權的核心理念是將環境保護的成本內化到經濟活動中,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激勵企業和國家採取更積極的減排措施。在國際層面,碳權交易通常受到《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等國際條約的指導。
強制性碳市場碳權
強制性碳市場碳權(Compliance Carbon Credits)是由政府或國際機構依據法規設立的一種交易機制,企業必須遵守特定的溫室氣體排放限額,超出配額的部分需要通過購買額外碳權進行抵消。此類市場的主要目的是強制減少排放並促進低碳經濟發展,以確保達成國家或國際的氣候目標。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U ETS)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企業在配額內運營,若未達標則需支付高額罰款或購買更多碳權,從而增加運營成本,鼓勵減排。
自願性碳市場碳權
自願性碳市場碳權(Voluntary Carbon Credits),通常也稱為碳信用(Carbon Credits),是一種非強制性的交易機制,允許企業或個人購買碳權來支持全球減排行動,並補償自身的碳足跡。這類市場主要資助植樹造林、可再生能源發展、能源效率提升等減排項目,推動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同時,為企業帶來履行社會責任的機會。通過參與自願性碳市場,企業不僅能提升品牌形象,展現對環境的承諾,還能向客戶和投資者傳遞積極的環保訊息。
碳信用作為自願性碳市場的核心,通常以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為單位計算,代表某個減排項目所實現的實際減排量。這些項目需經過國際認證機構(例如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或 Gold Standard)核實,以確保減排效果真實且可量化。因此,碳信用不僅是環保行動的金融化工具,也是企業履行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重要方式,有助於推動全球向低碳經濟轉型。
兩者的比較
項目強制性碳市場碳權自願性碳市場碳權參與方式法規強制,企業必須參與自主選擇,無法律強制主要目的符合法規要求,達到總體減排目標提升品牌形象,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市場範圍政府或國際機構主導,規模較大市場參與者多元,項目來源廣泛典型案例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U ETS)植樹造林、再生能源項目等
碳稅、碳費
碳稅和碳費皆是政府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促進企業減碳而採取的經濟手段。兩者在徵收方式、主管機關和資金用途上有所不同。國際上,碳稅(Carbon Tax)主要由財政部徵收,用途更加廣泛;而臺灣的碳費制度,主要是將碳費當作經濟誘因,且由環保署徵收,以專款專用的方式使用在環境行動上,不過兩者本質上都是政府要求企業減排的方式,達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的。
碳稅
碳稅是一種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的經濟政策工具,針對每公噸二氧化碳排放設定固定稅額,由政府財政部門徵收,其收入納入國庫,用於多元用途如基礎建設、環境保護或稅收減免。碳稅通過提高排放成本來促使企業採用低碳技術或調整生產方式,具有透明性高和減排效果顯著的特點。然而,碳稅的稅率設置需在鼓勵減排與保持經濟競爭力之間取得平衡,並妥善應對可能引發的公平性爭議。
碳費
臺灣於 2022 年修正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將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中擬實行的「碳費(Carbon fee)」較為特別,不同於國際上較為主流的碳稅收費,而此規劃預計由環保署來執行,由於其行政上的限制只得專款專用,用於發展低碳、綠能、補助產業轉型等措施上。預計向碳排大戶收取碳費並成立氣候基金,首批碳費徵收對象為年排碳量超過2.5萬公噸的事業體,包含電力業、鋼鐵業、煉油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石化業等產業。
項目碳費(Carbon Fee)碳稅(Carbon Tax)主管機關環境部(如臺灣的環境部)財政部徵收方式針對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按每公噸排放量計算費用針對企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設定固定稅額,按每公噸排放量計算稅金資金用途專款專用於環境行動,如支持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的投資,補助低碳和負排放產業的發展等納入國庫,資金用途廣泛,包括社會福利、所得稅減免、發展低碳基礎建設等實施狀況臺灣計劃於2025年開始徵收碳費,初期對象為年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的企業大多數政府如英國、加拿大、北歐五國、新加坡、日本等,都是實施碳稅制度,但目前臺灣尚未實施碳稅
COP29 簽署「碳信用」協議
以「金融COP」為主軸,第 29 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9)率先通過了《巴黎協定》第 6.4 條的決定草案,標誌著全球碳市場規範的正式建立。這一創舉為氣候融資注入新的活力,成為推動全球氣候行動的重要基石。
全球碳市場作為低碳轉型的核心資金管道,致力於滿足聯合國提出的巨額資金需求,涵蓋減緩氣候變遷、適應氣候影響,以及應對損失與損害等方面。劉哲良指出,以往氣候資金來源主要依賴捐助、貸款和激勵機制,但仍面臨約 1000 億美元的資金缺口。碳市場的引入將排放量轉化為碳權,不僅為開發中國家提供急需的投資支持,也吸引更多資金投入氣候行動。這一舉措不僅能填補資金缺口,更將成為解決氣候危機、降低經濟損失與促進全球繁榮的關鍵力量。
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執行秘書 Simon Stiell 警告,氣候危機正迅速成為「經濟殺手」,可能導致全球 GDP 損失高達 5%,並進一步加劇供應鏈中斷與通貨膨脹。他強調,氣候金融不僅是「對抗全球通膨的保險」,更是推動經濟穩定增長的重要支柱,而發展廉價、潔淨的能源將成為未來經濟的核心驅動力。
《巴黎協定》第 6.4 條決議的重要性
在聯合國的監管下,這個新的全球碳市場將為混亂、有誠信疑慮的碳權交易市場寫下黃金標準,提升碳權品質與資訊透明度,重振市場信心,從而吸引更多國家和企業投入碳交易。
富國、企業能從中購買碳權抵銷碳排量,實現氣候目標;
開發中國家則為減排計畫找到資金來源。隨著更多國家和企業參與碳市場,亦能刺激低碳投資與低碳技術升級,加速低碳轉型。
碳市場兩大重要標準生效
2024 年,負責創建聯合國碳市場的第 6.4 條監督機構(6.4 Supervisory Body,簡稱SBM)兵行險招,決定先斬後奏,10 月 9 日逕行通過兩項重要標準,並立即生效。
1. 第一項標準是方法論,文件列出在該機制上架的減排計畫須滿足哪些條件和原則:
基線必須低於不採取任何溫室氣體減量要求的(BAU)基線,並須逐漸提高以激發氣候野心;
以真實、透明、保守、可信為方法原則,充分揭露資料來源、假設、參考文獻、步驟,對減排量採取「保守」估計,擁有嚴謹的監控、數據收集和報告系統等;
公平分享減排惠益;符合國家自主貢獻和巴黎協定的長期控制升溫目標等。
針對碳移除活動的定義、監測、報告、計入期後的監測與報告、核算、如何解決逆轉問題及避免洩漏風險,訂定相關的規範和說明,並建立緩衝池以應對逆轉事件。
2. 第二項標準是除碳,文件內容採用 IPCC 的定義,除碳(CDR)為透過人為方式從大氣中移除二氧化碳,並將之永久儲存在地質、陸地、海洋或產品中。文件中羅列監測、報告、後期持續監測與報告、會計核算、逆轉風險的處置、避免碳洩漏等要求。旨在提供減排量或移除量的宣稱和評估的可信標準、滿足外加性的要求並確立相關的規則、方法和程序,包括要求 A 6.4 減量額度(Article 6, paragraph 4, emission reduction, A6.4ER)必須要符合真實性、保守性(即在計算移除量或減排量時應保守估計避免高估),並具透明度及可信度,也針對基線設定和外加性進行規範,並要求締約國間應公平地分享減緩效益。
全球首個兩國間的雙邊碳交易系統
據《巴黎協定》第 6.2 條條文允許締約國之間自行訂立雙邊或多邊碳交易協定,但對於非締約國的臺灣來說,這樣的機制仍顯得較為遙遠。目前,歐盟和美國在透明度要求上仍存在分歧,相關談判在 COP29 會議中持續進行。
全球首個基於《巴黎協定》第 6.2 條框架的雙邊碳交易協議於 2024 年 10 月 28 日正式生效,成為國家間合作的里程碑範例。這份協議的談判自同年 8 月展開,並於 2024 年 10 月 18 日由印尼環境與林業部長率先簽署,最終於 10 月 28 日由日本環境大臣完成簽署程序。
該協議(MRA)以印尼與合作國家碳信用系統的對等原則為基礎,雙方互相承認減排計算方法、監測、核查以及碳信用認證。印尼採用的「印尼溫室氣體減排認證」(Sertifikasi Pengurangan Emisi GRK Indonesia)通過此協議獲得日本的官方認可。這份MRA不僅為印尼與日本未來與其他合作夥伴締結碳交易協議提供了範例,也為亞洲其他國家乃至全球南方(Global South)國家制定類似協議提供了藍圖。根據報導,義大利與南韓也正在洽談類似的雙邊碳交易協議,新加坡則與 20 個國家展開了不同階段的談判,展現出全球碳交易合作日益活躍的趨勢。
臺灣的碳市場
臺灣碳權交易所由證券交易所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成立,於 2023 年 8 月正式啟用,其核心業務聚焦於推動台灣碳權交易市場的運作,並協助企業參與國際碳權市場的交易。交易所成立初期以提供碳諮詢服務為主,並同步推動環境教育與宣導活動。至 2024 年 10 月,臺灣碳權交易市場將正式啟動,成為台灣與國際自願性碳交易市場接軌的重要里程碑。
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碳權帳戶系統已被廣泛認可。然而,由於臺灣並非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的會員,缺乏認證的碳權帳戶,導致企業難以直接參與國際碳權流通與交易,進而限制了碳權交易的實質效益。未來,臺灣碳權交易所將以自願減量機制為主軸,並以國際市場的碳減量額度作為主要交易標的,涵蓋 VCUs(核證減量單位)與 VERs(自願減量單位)。因此,與 GS(黃金標準)或 Verra 等國際碳權認證機構建立合作聯繫,將是推動臺灣碳交易市場的重要準備工作。
碳權交易
臺灣碳權交易所由國發基金及證交所等公私部門共同成立,主要營運國內碳權交易與國外碳權買賣,作為受碳費管制對象與國際減量額度平臺及國內非管制對象交易碳權之中介平臺。
環境部指出,提出申請且已上架的減量專案均採定價交易方式進行,計有中鋼公司鋼胚熱進爐節能抵換專案、台北 101 大樓停車場採用高效率光源、漢寶農業可再生能源專案、漢寶農畜產第三期污水場沼氣發電計畫、奇美實業天然氣替代重油抵換專案以及漢程客運電動公車抵換專案等 6 個專案,但目前僅存台北 101 大樓停車場採用高效率光源案還留在架上,以提供 30 噸碳權、每噸 3500 元,銷售期限至明年 3 月底。
對此,碳交所總經理田建中表示,首波定價交易主要是讓賣方掛牌一個月測試市場反應,價格設定反映了減碳成本。然而,買方在購買時需要考量多種因素,如環評增量抵換和碳費減免,導致決策時間較長。他指出,目前國內碳權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供需雙方尚在調適磨合。儘管目前尚未有成交案例,田建中仍對市場前景充滿信心。他強調,隨著市場參與者逐步形成共識,碳交易機制已經開始運作,企業也開始評估自身減碳方案。雖然價格需要時間讓供需雙方逐步磨合,但未來成交量將穩步提升。
碳法規現況
臺灣目前尚未實施強制性的總量管制,但為達成 2050 年淨零排放的目標,環境部計畫針對年排放量達 2.5 萬噸的企業課徵碳費(包括全廠或全場直接排放與使用電力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此舉將涵蓋鋼鐵、水泥、半導體、面板等產業,影響約 500 家企業,這些企業的排放量約占台灣總排放量的 54 %。碳費將以 2024 年的排放數據為基準,預計最快於 2025 年開始徵收。
企業該如何評估碳成本?目前國內針對碳費的討論範圍在每噸 100 至 1,000 元之間,但具體金額尚需等待碳費審議委員會的最終決議。
為了鼓勵企業主動減碳,環境部除了徵收碳費,還推出自主減量計畫,為企業提供誘因。企業若採取低碳燃料替代、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優化製程等減碳措施,可享受優惠的碳費費率,以減輕碳費負擔並促進綠色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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